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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63,6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53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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