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4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72號
- 原告
- 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元興
- 訴訟代理人
- 張可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詩倩間請求給付委任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