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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95號

原告
永添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添進
訴訟代理人
蕭芳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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