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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余學淵

  • 當事人
    超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原   告 超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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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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