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95號
- 原告
- 順皇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昌
- 訴訟代理人
- 廖景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菲蔻絲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7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