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蔡世芳
- 當事人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號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訴訟代理人 林庭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華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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