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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 原告
    嚴以渝
  • 被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原   告 嚴以渝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陳明原告所提之102年5月10日民事補充理由狀內所述「四、有關請求權之補充A、B、C」中所述之「年假7天及1月的出勤工資仍需請 求」究何所指?有無要為主張?若有,其請求權基礎及數額究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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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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