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原 告 嚴以渝 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鵬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陳明原告所提之102年5月10日民事補充理由狀內所述「四、有關請求權之補充A、B、C」中所述之「年假7天及1月的出勤工資仍需請 求」究何所指?有無要為主張?若有,其請求權基礎及數額究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