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嚴以渝
- 訴訟代理人
-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宇鵬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書狀陳明原告所提之102年5月10日民事補充理由狀內所述「四、有關請求權之補充A、B、C」中所述之「年假7天及1月的出勤工資仍需請求」究何所指?有無要為主張?若有,其請求權基礎及數額究為何?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