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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原告
立富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菊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美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陳報:兩造間所簽立之僱傭契約有無約定僱傭之期間?如有,其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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