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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

原告
忠孝新城守望相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美麗
訴訟代理人
吳慶慧
被告
王碧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97年12月起至100年2月止之管理費,惟其起訴之訴訟標的,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99年度重小字第2314號判決確定,此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屬實,顯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如首揭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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