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725號
- 原告
- 忠孝新城守望相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于美麗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慧
- 被告
- 王碧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97年12月起至100年2月止之管理費,惟其起訴之訴訟標的,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99年度重小字第2314號判決確定,此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屬實,顯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如首揭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