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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3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玉珮

上訴人
鴻展彩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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