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89號
- 上訴人
-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津
- 訴訟代理人
- 許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