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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8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889號

上訴人
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津
訴訟代理人
許時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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