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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19號

上訴人
顯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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