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技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委任人應以原告公司名義為之),併此敘明。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委任人應以原告公司名義為之),併此敘明。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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