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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原告
技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委任人應以原告公司名義為之),併此敘明。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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