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51號
- 原告
- 凱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玲嬌
- 被告
- 主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0日上午11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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