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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26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法定代理人
杜秀良
法定代理人
王元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2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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