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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周祖民
  • 法定代理人
    萬全

  • 當事人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91號上 訴 人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安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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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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