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91號上 訴 人 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安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