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09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被告
- 何莉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與受讓人之原告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