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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周祖民

  • 當事人
    台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上 訴 人 台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49元(442,024+1,176,5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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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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