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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

上訴人
台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49元(442,024+1,176,5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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