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周祖民
- 當事人台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83號上 訴 人 台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49元(442,024+1,176,5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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