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安心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秀錦
- 訴訟代理人
- 姜治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誠琦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