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 原告
- 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慈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7,320元{即(月租194,561元×12)÷10%}(即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48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4,16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3,31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