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衛銘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