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7號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晉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