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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鄭富城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達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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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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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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