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6號原 告 藍海創意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雯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帆哥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