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號原 告 竣冠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瓊芬即璨柏衛浴商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0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