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71號
- 原告
- 安適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佑琳
- 訴訟代理人
- 姜治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林奇香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