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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450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50號

原告
安心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錦
訴訟代理人
姜治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誠琦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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