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78號原 告 晶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信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