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81號原 告 超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