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號
- 原告
-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駿翔
- 訴訟代理人
- 林庭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華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