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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號原   告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訴訟代理人 林庭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華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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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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