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62號
- 原告
- 佳育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寬
- 被告
- 阮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台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18條之約定,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