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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周祖民
  • 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 當事人
    姜紆乾林宇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79號原   告 姜紆乾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純 被   告 林宇修 兼法定代理 林清賢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 被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追加被告  劉志鵬即威陞商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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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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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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