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90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
- 被告
- 吉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奇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7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代位訴外人利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東公司)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支票票款,並由原告代為受領,被告則以與訴外人利東公司間就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為由,拒絕給付系爭支票票款等語置辯。因原告就系爭支票票款債權是否存在部分,業已以參加人地位提起上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87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而本件訴訟之裁判,原告是否可代位訴外人利東公司就系爭支票提起請求票款訴訟,係以上開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