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木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足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佳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5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