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實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福
- 訴訟代理人
- 莊竣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