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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原告
實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福
訴訟代理人
莊竣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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