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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80號

原告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輝
訴訟代理人
阮能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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