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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原告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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