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皓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