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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玉珮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明、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6,8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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