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42號
- 抗告人
-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鈞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事聲字第14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