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他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他字第3號
- 原告
- 嚴以渝
- 訴訟代理人
- 郭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智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宇鵬
- 訴訟代理人
- 趙珮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香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關於准訴訟救助而暫免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店簡救字第4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以102年度店勞簡字第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業經調卷查明,確定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合 計 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