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郭啓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22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0樓及地下0樓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郭啓龍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當事人姓名之記載,其中「被告郭啟龍」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郭啓龍」。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03年5月16日判決時,原告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理人為盧正昕,嗣於103年11月25日 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為魏寶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認本件由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更正,其當事人同一性並未變更,即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