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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百崴宇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364元( 7,116.165美元匯率29.702,即以起訴時之新臺幣兌換美元之匯率為29.702:1換算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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