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百崴宇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364元( 7,116.165美元匯率29.702,即以起訴時之新臺幣兌換美元之匯率為29.702:1換算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