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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1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19號

上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

      陳聖齡

上列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蘇孝虎、王智弘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3,5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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