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19號
- 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
陳聖齡
上列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蘇孝虎、王智弘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3,5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