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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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