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7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周祖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79號

上訴人
舒姜瑪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