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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吉森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琦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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