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79號原 告 姜紆乾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純 被 告 林宇修 兼法定代理 林清賢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 被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追加被告 劉志鵬即威陞商行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