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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360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玉珮

原告
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順興
原告
上海台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順興
被告
摩爾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綱
訴訟代理人
吳大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103年1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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