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360號
- 原告
- 敬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順興
- 原告
- 上海台菱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順興
- 被告
- 摩爾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大綱
- 訴訟代理人
- 吳大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103年1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