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76號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被 告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臺彎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