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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9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玉珮

原告
楊蘭芳
訴訟代理人
張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姣安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湖姣安、王文德、丁妙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被告合一小吃店、市民便當店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林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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