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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林玉珮

  • 當事人
    楊蘭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楊蘭芳 訴訟代理人 張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姣安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湖姣安、王文德、丁妙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被告合一小吃店、市民便當店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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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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