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99號
- 原告
- 楊蘭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台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姣安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湖姣安、王文德、丁妙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被告合一小吃店、市民便當店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店簡字第4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姣安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湖姣安、王文德、丁妙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被告合一小吃店、市民便當店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系爭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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